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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設置依據是什麼東東呢?/. 發問者: 累了~~ ( 初學者 4 級)
發問時間: 2005-04-23 02:16:58
解決時間: 2005-04-23 11:09:57
解答贈點: 5 ( 共有 0 人贊助 )
回答: 1 評論: 0 意見: 0
[ 檢舉 ]
網友正面評價
83%
.共有 6 人評價.想問問各位大大~~這題如何解決呢??????????? 最佳解答發問者自選
.. 回答者: 非類 ( 初學者 5 級 )
回答時間: 2005-04-23 02:22:40
[ 檢舉 ] .一、行政院之設置依據:
中央政府組織係依 國父孫中山先生之遺教,採行五院制度。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36年1月1日公布,同年12月25日施行。依照憲法第53條規定:『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』,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。
二、行政院組織法之制定及修正經過:
依憲法第61條規定:『行政院之組織,以法律定之』。行政院組織法,於民國36年3月31日公布,於民國37年5月25日施行,並先後於民國36年4月22日、36年12月25日、37年5月13日、38年3月21日、41年11月20日、69年6月29日等經過6次修正,除前兩次修正,為全般性之檢討外,自37年以後4次修正,僅限於第3、5條設置機關規定條文,38年修正時,將原有直轄機關15部3會1局,緊縮為8部2會1處,41年修正時增列新聞局,直轄機關計有8部2會1處1局,維持組織型 態迄今,69年修正時則將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。(詳見下表)
行政院組織法制定及修正經過一覽表
時 間 設 置 部 會 備 考
36年3月31日制定 一、14部:
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
財政部 教育部 司法行政部
農林部 工商部 交通部
郵電部 勞動部 水利部
地政部 衛生部
二、3會:
資源委員會 蒙藏委員會
僑務委員會 一、36年3月31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行政院組織法,但並未施行。
二、各部會首長均為政務委員,另置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5至7人。
三、院本部設秘書處、訴願審議委員會、會計處、統計室、人事室。
36年4月22日第1次修正 一、15部:
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
財政部 經濟部 教育部
交通部 郵電部 農林部
社會部 糧食部 水利部
司法行政部 地政部 衛生部
二、3會:
資源委員會 蒙藏委員會
僑務委員會
三、1局:
新聞局 一、36年4月22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。
二、修正內容:
1、「工商部」易名為「經濟部」。
2、裁撤「勞動部」。
3、增設「社會部」、「糧食部」。
4、增設「新聞局」。
5、院本部增設「法規委員會」。
36年12月25日第2次修正 一、14部:
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
財政部 教育部 司法行政部
農林部 工商部 交通部
社會部 水利部 地政部
衛生部 糧食部
二、3會:
資源委員會 蒙藏委員會
僑務委員會
三、1處:
主計處
四、1局:
新聞局 一、36年12月25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,並於37年5月25日施行。(按:中華民國憲法於36年12月25日施行)
二、修正內容:
1、裁撤「郵電部」。
2、「經濟部」易名為「工商部」。
3、增設「主計處」。
37年5月13日第3次修正(第3、5、15條條文) 一、15部:
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
財政部 教育部 司法行政部
農林部 工商部 交通部
社會部 水利部 地政部
衛生部 糧食部 主計部
二、3會:
資源委員會 蒙藏委員會
僑務委員會
三、1局:
新聞局 一、37年5月13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。
二、修正內容:
1、「主計處」改為「主計部」。
2、院本部會計處改為會計室。
38年3月21日第4次修正(第3、5條條文) 一、8部:
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
財政部 教育部 司法行政部
經濟部 交通部
二、2會:
蒙藏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
三、1處:
主計處 一、38年3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。
二、修正內容:
1、「社會部」、「地政部」、「衛生部」併入「內政部」。
2、「糧食部」併入「財政部」。
3、「農林部」、「工商部」、「水利部」及「資源委員會」併為「經濟部」。
4、裁撤「新聞局」。
5、裁撤「主計部」改設「主計處」。
41年11月20日第5次修正(第5條條文) 一、8部:
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
財政部 教育部 司法行政部
經濟部 交通部
二、2會:
蒙藏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
三、1處:
主計處
四、一局:
新聞局 一、41年11月2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。
二、修正內容:
增設新聞局(由39年4月19日行政院第126次會議決議增設之政府發言人辦公室擴大)。
69年6月29日第6次修正(第3條條文) 一、8部:
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
財政部 教育部 法務部
經濟部 交通部
二、2會:
蒙藏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
三、1處:
主計處
四、1局:
新聞局 一、69年6月2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。
二、修正內容:
「司法行政部」易名為「法務部」。
三、行政院直轄機關:
(一)依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,設內政部、外交部、國防部、財政部、教育部、法務部、經濟部、交通部、蒙藏委員會、僑務委員會等8部2會,各部會首長,均為政務委員。
(二)依行政院組織法第5條規定,設主計處、新聞局。
(三)依行政院組織法第6條:『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決議,得增設、裁併各部、各委員會或其他所屬機關』之規定,設衛生署、環境保護署、海岸巡防署、故宮博物院、大陸委員會、經濟建設委員會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、青年輔導委員會、國家科學委員會、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、農業委員會、文化建設委員會、勞工委員會、公共工程委員會、原住民族委員會、體育委員會、客家委員會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。
(四)依行政院組織法第14條:『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,得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』之規定,設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、法規委員會(目前視同院本部單位,並未獨立在外)。
(五)依80年5月1日總統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規定,設人事行政局。
(六)依中央銀行法第1條規定,設中央銀行。
(七)依原子能法第3條規定,設原子能委員會。
(八)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規定,設中央選舉委員會。
(九)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及29條規定,設公平交易委員會。
(十)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0條規定,設消費者保護委員會。
(十一)依飛航事故調查法第3條規定,設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。
四、行政院院本部:
(一)置院長、副院長各1人,院長綜理院務,並監督所屬機關,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,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。
(二)置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5至7人(現有7人),為行政院會議成員,並負責政策及法案之審查、主持專案工作、聯繫協調各部會意見,以及院長交辦事項。
(三)置秘書長、副秘書長各1人,均應列席行政院會議。秘書長承院長之命,處理行政院事務,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,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,襄助秘書長處理行政院事務。
(四)內部單位:
1、院長辦公室:承辦院長秘書業務。
2、副院長辦公室:承辦副院長秘書業務。
3、秘書長辦公室:承辦秘書長秘書業務。
4、副秘書長辦公室:綜核文稿、公文稽催。
5、發言人室:重要施政方針或政策之宣布、政績之宣導及新聞之發布與聯繫事項。
6、秘書室:憲政、公民參政、地方自治、選務、選政、人權、研考、人事、國會質詢、其他綜合。
7、第一組:衛生、社福、勞工、婦女、兒童、家暴、原民、青輔、退輔、內政部綜合。
8、第二組:外交、國防、兩岸、僑務、蒙藏、治安、戶政、役政、海防、法務。
9、第三組:交通運輸、郵政、營建、飛安、工程、環保、消防、防災、地政、國土規劃、交通部綜合。
10、第四組:財稅、國庫、國產、主計、金融、貨幣、外匯、證券、保險、期貨。
11、第五組:經濟、經建計畫、公平交易、消保、農業、科技、資訊、電信、原能。
12、第六組:教育、文化、觀光、古蹟、民俗、宗教、客家、體育、出版、媒體、社區總體營造。
13、第七組:本院交際、出納、事務、文書(含監印)、檔案、縮攝、公務人員輔購住宅、院區管理委員會及本院大樓聯合防護團業務。
14、國會聯絡組:立法院、監察院及有關機關聯繫事項。
15、人事室:本院人事政策之執行、人事服務、員工權益維護及本院所屬機關印信案件。
16、會計室:本院會計、歲計、統計事項。
17、政風室:本院貪瀆預防與查處、財產申報、安全暨機密維護、警衛督導、民意電話、協處陳情事項。
18、資訊室:院本部行政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、協調、推動及資訊相關業務之專案建置、安全管理、推廣教育與行政資訊管理相關問題之綜合研議等事項。
19、反恐怖行動管控辦公室。
20、法規委員會:法案之審查、研議、行政法規疑義之議釋、法規之管制、整理及法制作業之協調策進。
21、訴願審議委員會:訴願案件之審議與決定、有關訴願法令之議釋、訴願業務之協調改進。
行政院內部組織系統:
註:一、依現行組織法規定,行政院設秘書處,掌理一定事項,惟無印信及員額配置。
二、法規委員會另訂有組織規程及編制表。
※說明:
(一)行政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,本院設『秘書處』,其職掌如左:
1、關於會議紀錄事項。
2、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。
3、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。
4、關於印信典守事項。
5、關於出納庶務事項。
以上職掌,為目前行政院第七組業務及秘書室之一部分業務,並未涵蓋院本部全般業務,且『秘書處』無組織法規,亦無正式印信及員額配置,院本部所有職員,係依行政院組織法第11、12條所定之職員,故『秘書處』乃一『虛級機構』,並無實體存在,之所以有用『行政院秘書處』行文者,係為處理次要公文行文便利而已。
(對『秘書處』定位模糊問題,業於此次研修之『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』中加以釐清)。
(二)行政院組織法第12條規定,置『參事』,其職掌為:
1、關於撰擬法案命令事項。
2、關於審核行政法規事項。
3、關於審核所屬機關行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事項。
4、關於調查事項。
5、關於設計及編譯事項。
為便於院長指揮監督,以及基於工作上之需要,『參事』就各主管事項,採行『分組、室辦事』方式,係任務編組型態,連同法定單位-人事室、會計室、政風室、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等,經辦院本部全般業務。
(三)行政院秘書長、副秘書長為院長之幕僚長及副幕僚長,非『秘書處』之首長、副首長,秘書長並督導及統合有關幕僚機關之業務。
五、行政院員額:
(一) 行政院:法定員額為349人,現有預算員額為262人。
(二)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:編制員額為58人,現有預算員額為37人。
六、行政院內部運作情形:
(一)各業務單位均係院長之幕僚,處理左列事項:
1、院長、副院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交辦事項。
2、各機關報院案件之研處簽辦事項。
3、基於任務,對各級行政機關施政提出建議或意見,奉准後送請主管機關辦理或查復事項。
(二)公務處理之流程,各組、室、會視其性質作如下之處理:
1、研擬意見,陳請院長或依分層負責規定由副院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核定。
2、約集有關單位會商後簽請核定,或提報院會決定。
3、簽請交由有關機關審議或提出政務會談後陳請核定,或提報院會決定。
4、簽請指定政務委員審查後陳請核定,或提報院會決定。
5、逕行簽提院會決定。
(三)行政院會議(簡稱:院會)之地位及性質:
1、依『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』第2、3、5條規定,行政院會議,由行政院院長、副院長、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,以院長為主席,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,由副院長代理之,院長、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,由出席者公推其中1人代理主席。以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,議案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,對決議如主管部會首長有異議時,由院長決定之。
2、依『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』第4條規定,左列事項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之:
(1)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。
(2)依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。
(3)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。
(4)其他重要事項。
3、行政院會議,原則上每週舉行1次,現係每週星期三上午舉行,必要時得改期舉行,並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4、行政院會議之提案,係由院長交議,或由各組、室、會簽請院長核定提出,或由政務委員及各部會首長奉准後提出。
5、行政院會議之列席人員為秘書長、副秘書長、主計長、人事行政局局長、新聞局局長及院長指定之機關首長:(列席人員無表決權)
(1)中央銀行總裁
(2)衛生署署長
(3)環保署署長
(4)陸委會主任委員
(5)經建會主任委員
(6)退輔會主任委員
(7)青輔會主任委員
(8)原能會主任委員
(9)國科會主任委員
(10)研考會主任委員
(11)農委會主任委員
(12)文建會主任委員
(13)勞委會主任委員
(14)公平會主任委員
(15)工程會主任委員
(16)原民會主任委員
(17)體委會主任委員
(18)中選會主任委員
(19)海巡署署長
(20)客委會主任委員
(21)金管會主任委員
(22)台北市市長
(23)高雄市市長
註:為加強行政院與總統府之聯繫,特邀請總統府副秘書長列席。
(四)行政院政務會談(民國83年12月23日設置)之協調與溝通:
1、政務會談,係行政院為貫徹行政革新,有效處理重要政務而設置。
2、政務會談由院長、副院長、政務委員兼部會首長、不管部會政務委員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及其他經院長指定之機關首長組成,以院長為主席。(會談集會時,會議主席得指定相關人員列席)
3、左列事項應提出政務會談:
(1)各部會共同關係事項。
(2)各部會主管業務專題報告。
(3)行政革新方案執行檢討。
(4)院長交議事項。
(5)其他重要事項。
4、政務會談每兩週舉行一次為原則。
5、政務會談之決議決定事項,仍循一般行政體系處理。
七、結語:
(一)現行『行政院組織法』,因部分條文,已無法因應政務及情勢需要,如第3條所設之8部2會;或已停止適用,如第15條所定之會計室、統計室、人事室員額配置,故必須全盤檢討儘速完成修正事宜,俾利政務之推行。
(二)行政院政務日益繁重,尤其因應:1、立法委員質詢案件急遽增加;2、為提昇國內經濟發展,加速各項公共投資;3、國內外政治形勢變化萬端,各類決策所需資訊之蒐集處理等,院本部現有幕僚人力均負擔沉重,惟尚能共體時艱,發揮團隊精神,使各項政務運作正常。
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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